“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自2012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始被提及,逐渐深入人心,低碳环保技术也受到了高度重视。长期以来,政府不断督促相关行业走向和谐共生、智能联结的良性发展闭环,随着“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收官在即,锅炉行业污染物排放这一环节也再次收紧了标准线。
目前,锅炉行业须参考国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实施排放,具体要求如下:
为贯彻响应国家环保部要求,全国多个重点省市也在2020年陆续更新了锅炉超低排放的地方性政策,秉承因地制宜、积极落实的原则,各地排放标准大多相较国标更为严格。
1、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161—2020)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新建锅炉自2020年5月1日执行,在用锅炉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分别为5mg/m3、10mg/m3、50mg/m3;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80mg/m3;燃生物质锅炉分别为20mg/m3、30mg/m3、150mg/m3.
2、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第三次修订,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50mg/m3;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80mg/m3.
3、今年春季,辽宁省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发布通告,决定全面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告要求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若省市内有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出台,则按新要求执行。
4、吉林省1月发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50/200的限值,其他地区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50/100/300的限值。(新建锅炉从《标准》实施起开始适用此限值,在用锅炉则于2022年5月1日起适用。)
5、重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d50/ 418—201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于今春发布,对原《标准》有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内容作出了调整。修改单要求重庆各区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锅炉自2021年起执行氮氧化物200/200/80/150的排放限值,2022年起遵循80/80/30-50/80的限值;新建锅炉自2021年起实施80/80/30-50/80标准。
6、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今年3月发布,2021年起,在用锅炉实施表1所示限值,新建锅炉须按照表2实施;2022年起,在用锅炉也应遵循更为严格的表2限值。2022年,成都计划全面落实燃煤锅炉禁排方案。具体数据可参看下表。
通过各重点省市地方标准,我们不难看出锅炉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对污染物排放量的限值只会越收越紧,以不可再生资源作为燃料、且污染指数相对较高的燃煤锅炉,更将迎来被生物质锅炉取代的一天。即便各方措施都在有条不紊地把控着行业前行的步调,但锅炉超低排放仍需大量技术、设备乃至运营模式的支持与调整,才能保证企业持续发展、不至淹没在环保之战的浪潮中。
针对超低排放时代的一系列难题,低氮燃烧设备和scr低温脱硝技术应运而生,在新型生物质锅炉领域广为应用,收效颇丰;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也随着行业环保水平的提升而不断加强,从周期性的检测到数据化的管理、建档,再到全地区锅炉企业污染物排放指数的评级划分、奖惩方案的实施等,一切举措均围绕着精确、严格的烟气测量程序进行。
近年来,锅炉行业遍及的各个重点城市相继完善排放监测制度,力求通过积极而多元的检测方案实现污染排放的透明化和规范化。企业转型进程中,高效的自我检测能力更是不可或缺。烟气分析仪成为行业必备的节能减排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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